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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
发布人:   信息来源:   日期:2008-03-31 15:13:19    打印本文

 

关于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

 

近期不断接到同志们对工资发放情况的咨询,现将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市财政局按照惯例每年元月按照元月份工资标准对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的扣发数额调整一次(医疗保险扣发比例为档案工资的2%,住房公积金扣发比例为档案工资的5%),在本年度中由于职务晋升、学历变化等原因引起应发工资标准发生变化的,医疗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扣发金额均不再调整;另外从3月份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个人工资扣除医疗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后,如果超过2000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见新税法)。

个人工资发放具体数额,请到财务处查找个人代发工资单(统发工资小条)。

 

 

 

    人事处

    20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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