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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
发布人:新闻中心   信息来源:   日期:2008-05-21 10:10:02    打印本文

各单位:
      为了加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强学校的凝聚力,强化宣传效果,规范宣传行为,统一宣传口径,保证学校在各类媒体的宣传客观、及时、准确,根据我校实际,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全校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由党委宣传部向相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接待采访记者,并组织相关部门提供新闻素材,形成新闻稿件。
      2.校内单位和个人采写制作的反映学校活动的消息、通讯、图片、音像等,投稿前必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盖章。
      3.校内各单位邀请新闻单位记者来校采写制作的有关学校情况的稿件、图片、音像,必须报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查。
      4.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党委宣传部安排或许可,不得擅自接受校外新闻媒体涉及学校形象和工作方面的各种形式的采访,对由此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5.对外宣传数据和文字公布前须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备案。具体职能分工:教务处负责提供学校教学、招生方面的内容;科研处负责提供学校科研方面的内容;党办负责提供学校党务工作方面的内容;学生处、团委负责提供学校学生工作方面的内容;其他各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内容。
      望各单位严格遵守规定,通力做好学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党委宣传部     
 200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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