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足球网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转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2011年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的通知--
发布人:办公室   信息来源:   日期:2011-01-05 11:24:55    打印本文

校内各有关单位: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2011年度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选拔工作(国家公派留学)近期已开始。2011年全国将选拔出国留学人员12000名,分别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
    申请此项目的人员请于2011年3月15日以前将个人书面申请(含个人简历,需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和填写完毕的申请表格资料一式两份(单位推荐信一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初稿)报至人事处,并于2011年 3月20日之前完成网上报名手续。
    浏览、下载选拔简章和相关文件及网上报名,申请人可访问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http://www.csc.edu.cn

                 转发“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国家建设所需的拔尖创新人才,促进我国和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和年度选派规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2011年将在全国选拔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12000名,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6000人(含“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5000人,“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项目”1000人),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项目、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国家公派专项出国留学项目以及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计划选派6000人。
    一、选派类别和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3.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4.联合培养博士(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5.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具体根据所申请奖学金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重点选派领域为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金融财会、国际商务、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教育、政法、宣传思想文化、医药卫生、防灾减灾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详见《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三、资助内容
    一般为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具体资助项目、标准等在录取时确定。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优秀在校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详见《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5.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以下项目中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受此限制:大学生赴英实习项目、印度Infosys实习项目、中德学者短期交流项目(DAAD/DFG)、中德博士生联合研究项目、日本电通博士研究项目、日本学术振兴会论文博士奖学金项目、中国-苏格兰博士生教育及科研合作伙伴关系项目(访问学者类别)、希腊互换奖学金项目、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提供国际旅费资助)。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暂不包括境内其它人员和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暂不接受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但未执行人员的申请。
    (二)申请类别及要求
    1.博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76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学位,或申请时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来自高等院校的申请人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复印件、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复印件、经国外导师签字的学习计划(外文)、雅思/托福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或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联合培养博士生
    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科研机构的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76年3月20日以后出生);申请时需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推选单位出具的外语考试(核)证明或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或雅思/托福/WSK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及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申请人如无法在规定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需推选单位单独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
    3.硕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1981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仅限申请现有硕士研究生项目,详见《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4.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61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应是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2008年3月20日以后毕业)。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岁(1971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5.高级研究学者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1956年3月20日以后出生);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博士生导师。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②“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当年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③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④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对类别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具体项目规定执行。
    五、选拔办法
    1.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
    2.申请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报名。
    3.申请材料
    请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说明(学生类 / 非学生类)》准备书面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请按照相应项目指南准备。
    4.受理方式
    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单位(包括各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有关高等院校等)统一受理本地区(单位、部门)的申请。受理单位负责接受咨询、受理、审核申请材料;留学基金委一般不直接受理个人及单位的申请。受理单位自2011年1月5日起提供咨询。
    5.受理时间
    请申请人于2011年2月20日至3月20日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向各有关受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单位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提交各有关受理单位。
    6.对申请、受理办法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项目具体要求执行(详见《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六、评审、录取
    留学基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
    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者经资格审核后免予专家评审,直接录取。
    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录取结果在2011年5月份公布;“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第二批录取结果在2010年6月底公布;硕士研究生的录取结果将根据项目要求另行公布。
    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和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西南北欧地区)的录取结果在2011年7月份公布。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录取结果将根据项目要求另行公布。
    录取通知将根据项目要求通过各有关受理机构转发或由留学基金委直接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七、派出及管理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后再予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八、本简章由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人事处
                                                                                               2011年1月5日
                                                                                                

核发:admin 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