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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财务处   信息来源:   日期:2023-03-08 17:25:09    打印本文

学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文件规定,为做好我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5月1日至6月30日为税务局办理特殊汇算清缴业务时间)。其中,3月1日至3月20日,需提前预约,方可办理;3月21日,无需预约,可自行办理。请各位教职工4月30日前登录手机个税APP,对照操作流程如实办理综合所得汇算申报业务。

    二、政策依据

    (一)无需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情形:

    1.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情形:

    1.2022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22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2022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三)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4.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三、操作流程

    使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端申报,可从以下入口进入年度汇算:从首页的【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入,按照提示进行操作;年度汇算时,请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银行卡】中添加银行卡信息(中国境内开设的账户,以I类账户为佳),以便办理补(退)税手续。

    (一)简易申报

    1.适用人员:2022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税款的教职工。

    2.办理步骤: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点击【开始申报】,选择申报年度【2022年度】,填报方式选择【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进入申报界面,选择或确认【任职受雇单位】,可点击【查看收入纳税数据】查看收入纳税明细数据,确认个人基础信息、已缴税额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完成申报。

    (二)标准申报

    1.适用人员:(1)需办理年度汇算但不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教职工;(2)从我校取得劳务费收入的在校学生;(3)从我校取得劳务费收入的校外专家。

    2.办理步骤

    (1)登录个税APP后,点击进入【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2)选择填报方式:推荐【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

    (3)阅读申报须知;

    (4)确认基本信息;

    (5)核对收入和专项附加扣除,若存在奖金,请选择【全年一次性资金】计税方式;

    (6)核对应退(补)税额,提交申报;

    (7)办理“免申报”或“退税”或“缴税”。

    四、注意事项

    1.从我校取得劳务费收入的在校学生和校外专家,由经费归口部门或教师项目负责人通知其本人办理年度汇算退税或补税。

    2.请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推荐使用【单独计税】,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3.纳税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教职工申请大病医疗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事项的,请提供2022年度出院结算单、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通知书、2022年度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于3月13日前报送至综合楼财务处126室。

    4.在年度汇算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在财务处工作交流群(QQ:27969611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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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2年度汇算申报操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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