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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江西省第五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9 10:47:18  来源:本站

 赣商务建设函〔2020〕9号      

        关于开展江西省第五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分宜县、贵溪市、吉水县、南丰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机制的通知》(商办建函〔2018〕14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扶贫导向做好当前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8〕439号)要求,决定于2020年3月开展第五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和依据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了解第五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等原则,依照江西省第五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对中央财政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出的规范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二)评价依据

  1.《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关于做好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2018〕243号)及有关工作文件,财政部发布的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2.示范县的申报文件、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等。

  3.示范县和项目执行单位的申报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合同、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4.其他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等文件。 

  5.当地统计或主管部门、第三方权威数据机构等提供的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的有关数据。

  (三)评价对象

  第五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分宜县、贵溪市、吉水县、南丰县。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自评和材料准备。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第五批示范县应于2020年3月10日前,开展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2),根据本文件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要求准备基础材料。第五批示范县应当对绩效评价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关于体现工作成效的农村网络零售额、农产品网络零售额以及在线旅游网络零售额等指标,以当地统计或主管部门、第三方权威机构等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第三方评价。2020年3月,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对象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指标评价体系,对第五批示范县的自评报告进行初评,对示范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进行现场评估。重点检查综合示范工作开展和助力脱贫攻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制定的制度和措施以及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工作目标完成程度和效果等。

  绩效评价涉及科技及商业秘密的,参与绩效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秘密,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绩效评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和发表。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将向评价对象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三、绩效评价结果的使用

  绩效评价按量化评价分值评定为四个等级: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70-85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分(含60分)为一般,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

  (一)违反工作文件规定,随意更改实施方案、扩大实施范围、增加或改变示范内容。

  (二)在审计、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项目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三)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四)项目建设进度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严重滞后。

  (五)弄虚作假。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区域,可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评定为良好的示范县,可继续给予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一般的示范县,可酌情减少支持;对评价结果为较差的示范县,原则上不再安排支持,并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综合示范资格,并追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资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商务厅    王 玮 0791-86246668

  省财政厅    黎 武 0791-87287821

  省扶贫办    刘福东 0791-86773917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扶贫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